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双十行动”三年计划(2018-2020年)》(亭政发〔2017〕154号),全面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大力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上市挂牌成本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增值或股权溢价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和相应个人。
(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相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三)区有关部门对涉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区权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上市挂牌奖励
(四)上市奖励。计划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收到省证监局受理函的奖励1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的,或者申请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收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函和中国证监会审核受理函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成功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五)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经股改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未经股改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6万元。
(六)迁址奖励。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址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缴纳税收,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
三、信贷扶持
(七)企业上市完成股改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因业务发展需要,可由国有平台公司提供信用贷款担保2000万元。
四、直接融资奖励
(八)对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国有投融资平台),融资成功,按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已上市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以增发、配股等方式实现融资,按融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基金管理公司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团队(不含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
五、奖补扶持申报
(十)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相关奖励或扶持,应先向所在经济区(镇、街道)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再报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本意见所指企业是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税收,纳入我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的企业。
本意见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奖励政策与其他现行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按本意见执行,不重复奖励。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收回相关奖励资金。
本意见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0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