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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强化集约用地意识,加快项目落地进程,推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地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评审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评审原则

  遵循“提前预审、集体会商、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拟落户我区的重大项目进行评审,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切实提高项目质量。

  第二条 评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外资项目注明地区并按实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下同);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3、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一是需政府扶持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商住开发项目,二是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三是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项目。

  原则上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新落户项目,由各自组织评审。

  三个经济区招引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如需区级层面研究会办的,也可提请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对全区产业具有特别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提请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区成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张宏春

  成员:颜彦、祁新桐、沈政、周晓东、尹同阳、周质恂、李建荣、张敬东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

  1、工业项目评审小组

  组长:张宏春

  副组长:颜彦、祁新桐、沈政、尹同阳

  成员:区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

  2、服务业及城建项目评审小组

  组长:张宏春

  副组长:颜彦、祁新桐、周晓东、李建荣

  成员:区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委、安监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

  3、农业项目评审小组

  组长:张宏春

  副组长:颜彦、祁新桐、周质恂

  成员:区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委、安监局、农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

  涉及外资项目评审时,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项目申报

  项目报送前,各招引单位要对项目投资方的母体企业规模、纳税额、信誉度、投资意愿、投资实力等基本情况做好前期了解,全面掌握投资方的经济实力、资金筹措能力和行业位次等相关情况,确保参加评审的项目真实可行。

  2、初步审查

  区招商办将申报项目按产业类别分别转至各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预审;各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具备落地的条件形成书面预审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招商办。

  其中,区发改委、经信委、农委主要对是否符合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预审;区财政局主要对项目的投资回报进行预审;区环保局主要对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预审;区法制办主要对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审;区安监局主要对安全生产要素进行预审;区商务局主要对外资项目进行预审;区国土分局主要对项目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合理和有效利用资源、投资强度等进行预审;区规划分局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园区发展规划等进行预审。

  区招商办根据预审情况,及时将申请评审的项目分类报工业、服务业及城建、农业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对项目再次进行审查,对符合的项目提交评审。

  3、项目评审

  由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召集,评审小组成员和项目落户地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项目招引单位负责人、项目招引人及区招商办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不参加投票表决。每次评审时,项目评审小组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一半,赞成票需达到表决人数一半以上方能通过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实行AB角制,以确保每次评审有1名同志参加。

  (1)时间。由评审小组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落地为原则。

  (2)组织。会议由区招商办负责组织,主要做好发放资料、起草评审意见、做好会议记录、收发票和计票、编写会议纪要等工作。

  (3)程序。①项目介绍,项目招引单位负责人(或招引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②评审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讨论项目情况,小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③投票表决,投票采取无记名方式,一人一票,表决赞成或不赞成意见;当场进行计票,由评审小组明确一名同志监票,区招商办对投票情况进行现场统计;④公布结果,由评审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副组长现场通报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形成《纪要》连同项目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办相应条线和区法制办把关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审阅签发。

  (4)结果应用

  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推进程序,由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签定正式投资协议书。招引单位、项目落户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并为项目实施做好服务。

  第一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在进一步修改或完善相关材料后,可再次申报,连续两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应终止招引。

  第五条 附则

  1、应经评审的项目,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得与投资方签定协议,不得擅自安排落地,区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项目不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2、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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