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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盐城市亭湖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2    来源: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提出的《盐城市亭湖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区领导会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盐城市亭湖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全区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其他事业单位也可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补助基金(个人不负担),列入每月征缴计划。所需资金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渠道解决。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并正常缴费人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1.门诊费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在3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内的部分补助80%。

  2.住院费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部分,在5000元(含)以内的补助80%,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业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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