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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生猪恢复生产 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和推动力度,压紧压实生猪稳产保供责任,确保全年全区生猪存栏4.5万头、出栏8万头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亭湖区进一步促进生猪恢复生产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盐城市亭湖区进一步促进生猪恢复生产激励办法

  第一条 2020年,全区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为存栏4.5万头、生猪出栏8万头,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到镇(街道、经济区)、到村、到养殖场(户)。区委、区政府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对全区完成目标任务的镇(街道、经济区)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前三名的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级考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统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第二条 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政策,分镇(街道、经济区)明确生猪存栏、出栏绩效目标。对规模猪场新增出栏1万头商品肥猪(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给予100万元奖励,据实奖励,该项资金列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文件要求执行。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出栏商品肥猪达1万头的规模猪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对常规年出栏50头(存栏20头)以上、1万头以下商品肥猪的猪场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1)对已享受2019年复栏补助的,在2020年度中出栏商品肥猪再给予30元/头奖励;(2)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生猪复栏的猪场,享受70元/头奖励,在2020年12月20日前出栏的,再享受30元/头奖励。省、市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以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为准。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进一步扩大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范围。将财政贷款贴息列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在现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苏农计〔2019〕27号)的基础上,将贷款贴息补助对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同时,省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苏农计〔2019〕27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再给予1%的贴息。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加大对规模猪场新增种猪的奖补力度。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年出栏达50头(存栏2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1)在省级700元/头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300元/头奖励;(2)对现存栏能繁母猪年内产仔的,给予500元/头奖励,对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补栏的能繁母猪且产仔的,给予1000元/头奖励。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鼓励区外养殖企业支持我区发展生猪生产。支持各镇成立专门队伍负责种猪和商品仔猪的采购对接,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凡亭湖区以外的养殖企业(公司、场)向我区养殖场(户)批量提供种猪和商品仔猪的,以镇为单位制定奖励措施,区财政在各镇完成目标任务后再给予适度奖补,具体标准为:盐东镇20万元、便仓镇20万元、南洋镇10万元、新兴镇10万元、黄尖镇10万元。

  〔责任单位:各镇,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实施生猪养殖保险扶持。对2020年承保生猪养殖保险的养殖场(户),区财政给予养殖场(户)个人承担保费100%的补助,具体数额以保险公司承保合同为准。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扩大禁、限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好生猪生产环评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亭湖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加大对非洲猪瘟防控核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及时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 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并通报至各大块。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经济区)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照既定工作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以上所涉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和2019年促进非洲猪瘟防控发展生猪生产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各镇(街道、经济区)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奖补办法。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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